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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4万多元不翼而飞银行应担责

发布日期: 2017-8-1 14:12:26

作者:钟春标律师,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一、基本案情

20116月,韦某在中行某支行处开办了长城电子借记卡及捆绑存折。2014216日,韦某拿着该借记卡到住所附近的ATM取款时发现卡内有4万多元不翼而飞。2014217日,韦某前往中行某支行打印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确认卡内被人取走及转账共计45200元。当即,韦某在中行某支行进行了挂失并填写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情况报告表》。同日中午1227分,韦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向韦某出具受案回执,对韦某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并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在派出所与韦某做笔录的过程中,韦某陈述案涉借记卡设有密码,从未将案涉借记卡、存折及密码交予他人使用。案涉存款被盗时,韦某在东莞大朗任职的公司上班,且案涉借记卡及存折一直在韦某本人身上。根据派出所调取的中行福建某支行的ATM机视频反映,2014292344分时,一名头戴黄色头盔帽、身穿黑色上衣,脚着白色鞋子的男子到该ATM处,插入一张黄色卡,拿出一张纸条,输入密码共取款四笔,2348分离开。2014210011分左右上述同一名男子持黄色卡到中行福建某支行的ATM机处进行转账交易,014分离开。派出所向韦某出示上述视频,经辨认韦某表示不认识视频中出现的男子。

2014311日,韦某以与中行某支行借记卡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行某支行支付其被盗取的款项45200元及利息损失。

二、承办过程

韦某找到律师,与律师进行了详谈,并向律师咨询其借记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韦某陈述,自己从来均未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也从来没有向他人提供过该借记卡或泄露过密码,而自已卡内45200元存款却被人取走(转走)。韦某认为该借记卡被盗刷应是银行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所致,因此本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认为,韦某在中行某支行处开办借记卡一张,韦某与该支行之间已经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所以该支行应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及审查客户取款资料真实性的义务。本案被盗刷事件发生之时,韦某并未出现在盗刷现场且其借记卡一直保管在身上,也从未向第三人泄露取款密码,在此情况下卡内存款仍被他人盗取,该支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支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该支行在本次事件中应对韦某的借记卡被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于是,韦某及承办律师将中行某支行诉至法院,以维护韦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

1、涉案借记卡取现及转账共45200元的交易能否认定为伪卡交易?

首先,韦某在发现上述异常交易后于次日到中行某支行处挂失并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韦某已尽一般的警觉和注意义务。其次,从派出所调取的视频看来,本次事件实际取款人使用的是黄色卡面借记卡,明显与韦某在银行开办的白色卡面借记卡不相一致,且从视频中也无法判断取款人即是韦某。最后,韦某提供证人证言及在厂的打卡记录,证明自己在案发时不在取款地——中行福建某支行。以上证据构成证据链,本案中在中行福建某支行取款的男子并非韦某本人,涉案交易非韦某所为,而且韦某并无将涉案借记卡交予他人使用,因此涉案交易应为伪卡交易。

2、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中行某支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韦某案涉借记卡上的45200元存款系被案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所取,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该伪造的银行卡,从而将韦某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付给伪造银行卡持有人。因韦某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该条款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保证支付义务,中行某支行对委托付款的取款行(中行福建某支行)未能识别伪卡的法律责任应承担资金损失的赔偿责任。

3、若银行需承担责任,中行某支行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可知,中行某支行应对涉案存款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借记卡取现的过程中,借记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唯一确定性是确保资金安全与正当取款的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依据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虽然韦某称从未将案涉借记卡、存折及密码交予他人使用,但毕竟借记卡的密码只有储户本人知悉,这是保障交易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储户应对借记卡的密码负有高度注意和保管义务,韦某在本次事件中未能尽到防止密码泄露的安全防范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涉案存款的损失赔偿应根据储户韦某和中行某支行双方的责任大小确定。

四、判决结果

2014416日,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行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最后,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对损失发生的过错程度,确认中行某支行承担70%的责任,韦某承担30%的责任。案涉被盗刷金额为45200元,故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中行某支行应向原告韦某赔偿31640元(45200×70%=3164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五、办案心得

本案在办理委托及法院开庭审理前,承办律师已向韦某告知本案风险。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确定的争议焦点以及作出的判决均与承办律师事前预测一致,判决结果亦得到当事人韦某的肯定。

随着银行卡的普及和银行卡产业的迅猛发展,我国成为世界上持卡人最多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1季度,我国累计发行各类银行卡31亿张,银行卡消费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35%左右,银行卡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结算工具。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进行犯罪的案件也成倍增长,导致相关民事纠纷也大量出现。而伪卡盗刷即是银行卡纠纷中常见的一种。

根据银行从业人员的介绍,伪卡盗刷类型的案件情况很复杂,不同个案的具体细节不同,处理结果也可能不一样。由于整个调查过程涉及发卡银行、卡组织、收单银行、商户等,部分交易还涉及三方支付公司等,因此整个调查过程需要一定时间。比如,银行有专人调查持卡人是否存在与人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他们会通过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消费习惯、刷卡商户的信用情况、商户与持卡人的关系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研究判断。

承办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于伪卡盗刷的赔偿,一些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也希望客户通过诉讼调解渠道来解决,但银行不可能随随便便就把钱“赔”给哪个客户,因为很多事实都需要司法部门来认定。即便最后银行要承担全部责任,也要有法院判决,才可以出这笔钱。

承办律师在此提醒,银行卡被盗取风险主要是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盗取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后窃取资金,或者由于客户缺乏防范意识,将密码、卡号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无意间泄露给他人。针对后一种情况,持卡人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防止非法分子有机可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希望广大持卡人开通短信通知,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应及时报警并挂失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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