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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应付双倍工资差额吗?

发布日期: 2017-9-28 16:01:04

作者:钟春标,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作者:李辉,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引言:近日,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前副总经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离职前,黄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一直主管人事工作,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现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黄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为由主张索赔,其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案情简介

黄某于20161021日入职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生产总监职务,主管除财务部、采购部、营销部之外的其他部门(包括人事部)。入职后,黄某与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3月初,黄某向公司申请辞职。随后,黄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及自入职至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未付工资(未付工资因双方仅对计算标准有争议,法律关系较为简单,本文不做讨论)。公司收到仲裁庭的传票后,委托了广东常正律师事务钟春标主任律师代理本案。

二、诉讼策略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应否支付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应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依照该规定,黄某的主张似乎合法有据,应该得的法院的支持。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黄某并非一般的劳动者。本案中,黄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负责管理人事部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就是黄某的工作职责,现黄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够认定是黄某怠于履行岗位职责而致,公司无需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亦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例也不尽相同。

接受委托后,钟春标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围绕“黄某因未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自身承担责任”的诉讼策略,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是黄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人事行政管理工作,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二是黄某没有证据证明曾提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三是除黄某外,公司与其它职工均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四是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会议上曾多次公开要求黄某负责落实公司运行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

三、裁判结果

2017428日,东莞市仲裁院经仲裁审理,认为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要责任在公司,故裁决公司黄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不服,委托钟春标律师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某未提起诉讼。2017731日,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采纳了钟春标律师的代理意见,做出了与仲裁裁决结果相反的判定,认定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黄某,驳回了黄某关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为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四、律师建议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虽已与普通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却遗漏了作为主管人事的副总经理黄某,惹来了官司,虽最终法院认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黄某,但却警醒了我们的用人单位:在日常用工中,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用工,确保公司与包括公司高管在内的每位劳动者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当然,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入职后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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