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769-83822801 网站地图
首页 > 常正案例 > 常正案例 常正案例

签名不慎,贷款不成,反为冤大头

发布日期: 2017-8-3 11:13:10

作者:钟春标: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引言:2015年年初,塘厦张先生,因贷款买车,向某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后经银行同意,张先生因故取消贷款申请,未料,9个月,张先生被银行告上公堂,要求张先生与素未谋面的孔先生共同偿还孔先生名下的汽车贷款……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中旬塘厦先生欲购买宝马汽车,因资金不足,张先生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向某银行常平支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先生向银行提供了个人资信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房产证复印件等),并签订一式两份的《X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X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及《借款借据》等。上述材料签订时,材料中的当事人信息,合同标的等内容均为空白,且签名处除张先生外并无第三人签署以上签名的合同及资料等,银行担保公司声称需留用办理贷款手续,未曾给过张先生,张先生亦未曾主动索要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合同签订三日后张先生就购买宝马汽车一事反复权衡,认为分期按揭购买车辆所支付手续费和担保费等额外费用过高,决定不再购买案涉汽车,并通知了车行及担保公司等,未要求银行销毁或返还原合同材料原件。

2015年10月下旬张先生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因与另一共同借款人孔先生未偿还购车分期额度贷款而被银行起诉。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与孔先生并不相识素未谋面的两人怎么就成了共同借款人自己怎么就莫名其妙的成为了替他人买车还款的冤大头为此,张先生找到钟春标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并委托钟春标律师代理了本案。

二、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同真实存在;二是合同内容不具有违法性;三是合同内容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均由张先生本人签名,对合同的真实性难以否认,同时,合同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张先生是否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其关键就在于借款合同内容是否是张先生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银行提交的借款材料,虽有张先生本人签名,但对借款内容和共同借款人孔先生,张先生并不知悉,这意味着张先生在准备购买宝马汽车时签订的已作废的合同很有可能车行、担保公司或银行利用、窜改形成新的贷款购车合同,即新的借款内容并非张先生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为证明借款合同被窜改的事实,钟律师在本案代理过程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协助张先生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合同签订真相,并向法院反馈了报警结果;二是向法院申请调取银行保存的张先生签订合同时的现场录像视频和照片,三是针对银行提交证据存在的瑕疵,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张先生与孔先生并不相识,不可能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2.张先生预购买的是宝马汽车,而案涉贷款汽车为凯迪拉克,且登记在孔先生名下而非张先生名下;3.借款合同面签照片显示张先生与孔先生非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依据《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贷款文件的签署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与经办行必须当面签署)。4.借款合同、借据的原件与副本不一致,银行提交的副本有落款时间,但当庭提交的证据原件落款时间却是空白的。5.借款合同第五页(签名页)与其他页面颜色不一致。6.借款材料张先生与孔先生捺印的印油颜色不一致。

三、裁判结果

2016年9月,经开庭审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银行持有的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是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故驳回银行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支招

本案中,张先生因法律意识淡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未留意合同空白地方,也未索取合同原件,最终惹上官司,虽最终在钟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取得了案件的胜诉,但也耗费了心力,支付了律师费。

 

因己一时之疏,招致无妄之灾, 为避免悲剧重演,防患于未然,钟律师提醒大家,签名一定要谨慎,应尽量避免在空白文件上签字,以免给不法之徒留有伪造借条、担保书等可乘之机。同时,对自己签名的材料,一定要索取、保存原件,以备争议产生时,可提供真实的原始凭证。

 编辑: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


常正官方微信
常正律所微信
全国统一售后服务电话0769- 8382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