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不论是原来的《婚姻法》,还是现在颁布的《民法典》都没有直接规定彩礼的问题。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以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也就是说,法律所禁止的,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不是禁止借婚姻索取彩礼。
一、彩礼的性质
彩礼属于一种婚嫁风俗,而且地区不同差异也很大,所以彩礼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词汇。
对彩礼通常的理解就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男方给女方的礼物,也就是说,彩礼属于一种婚前赠与的行为。
二、结婚彩礼的特点
从现实情况来看,彩礼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婚前给付,且与缔结婚约有关;
2.很多家庭给付彩礼是迫于风俗、女方压力等,不是所有彩礼都是自愿给付的;
3.彩礼的数额、价值与当地风俗、家庭情况有关;
4.给付彩礼的主体不限于男方,有的甚至举全家之力凑彩礼钱;
5.接受彩礼的主体也不限于女方,并且一般是归女方娘家所有。
三、夫妻财产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四、彩礼的归属
参照结婚彩礼的特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可知:结婚彩礼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彩礼是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这笔钱肯定和男方没有关系了,那是属于女方,还是女方父母呢?
对此,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但根据习俗我们可知,如果女方家庭还有其他子女的,彩礼钱一般都会归女方家庭所有。女方家庭是独生子女的,有的女方父母会将这笔彩礼赠送给新婚夫妇,这就涉及到另一个习俗:嫁妆。
五、嫁妆的归属
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当然,如果女方父母明确财产是赠与夫妻的,那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六、彩礼返还事宜
司法实践中,对于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 婚前给付并导致及夫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 所接受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七、有关彩礼返还的证据材料
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
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正处于双方谈婚论嫁的状态
2.证明给付了财产的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来当彩礼。
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
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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