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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上职业病,农民工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2017-12-2 9:34:31

 11月28日,攀枝花某公司职工石先生来电咨询称,2013年3月,他到该公司从事采矿工作。今年以来,他常感身体不适,出现呼吸困难,他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石先生想知道:啥叫职业病?如果患上职业病,该如何维权呢?

    针对石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表示,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险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王律师称,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市职业病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以及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报记者 向晓文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编辑:广东常正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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