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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同志,《规定》喊你履行监管责任!

发布日期: 2017-9-12 9:13:30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是朋友聚集沟通交流的平台。既可方便了工作生活,也有利于信息精准传播。但随着群组功能不断拓展,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借助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11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二百人以上。据谢某称,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容。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往群里发淫秽视频的张某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谢某作为群主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系共同犯罪。因而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2月,沈阳也处理了一起同类案件。沈阳青年吴某建了一个拥有100余人的微信群,刚开始吴某还对群员进行约束限制,后期就放任不管了。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对此,吴某视而不见,也想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影响增加群友。后经举报被查处时,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12月11日,法官在进行宣判时提醒广大微信群主:建立微信群就要承担起相应审查责任,如果不履职,一旦有群员触犯法律,群主也有可能被追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很多人认为,微信群是一个相对封闭、人数有限的私密网络空间,我在这里面发什么,应该是我的自由,怎么会违法呢?而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社会生活有边界,网络世界有底线。即使是私密网络空间,只要传播的受众达到一定数量,也可以认为是公开传播,因而既不能跳脱公序良俗的规制,也不能跨出法律规定的底线。


“群主”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有责任明确群里发布信息的规则有责任对群内成员言论进行必要监督检查。“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向来都是挂钩的群主设若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所以,《规定》出台既是对群组行为的必要制约,也是对群主责任的必要提醒。


真正的自由,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是对自由的无知;如果人人都为所欲为,自由就将荡然无存。因此,剔除消极肮脏的东西,让积极健康的内容留下来,每个网民都应既要有决心,更要有行动。作为群主,更应担负起应当担负的责任,该告诫的告诫、该清除的清除、该举报的举报,为促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民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中国普法网,作者:李吉明,编辑: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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