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核心变化,强化用工合规 —— 解析《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十大实务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将于2025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该解释针对劳动合同续订、竞业限制效力、社保缴纳效力、混同用工责任等长期争议问题统一裁判规则,对企业用工合规提出全新要求。本文梳理关键条款并辅以实例解析,助力企业前瞻应对。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严堵规避漏洞
第十条明确以下情形视为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不得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①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累计满 1 年且期限届满(例:员工原合同 3 年,双方协商延长 1 年后届满,视为连续订立两次);
②关联公司交替用工: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更签约主体,员工仍在原场所岗位工作(例:员工先后与集团内 A、B 公司签订固定合同,实际工作内容未变);③约定自动续延且期限届满。
合规提示:企业需停止 “换签主体”“短签续延” 等操作,建立科学的用工周期评估机制。
二、二倍工资罚则:增设免责例外
第七条规定,因以下情形未签书面合同,企业可免付二倍工资:
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签约中断);
②劳动者故意拒签或重大过失(例:员工多次拖延签署且未书面说明理由);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规提示:企业需留存书面通知签约凭证及劳动者拒签证据。
三、竞业限制:效力边界更清晰
第十三条:未接触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主张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例:后勤人员被要求签署全域竞业协议);
第十四条:对高管、涉密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即使未支付补偿,条款仍有效(例:技术总监在职期间参股竞争企业);
第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有效竞业限制,需返还补偿金 + 支付违约金(例:销售总监跳槽至竞对,需退还已收补偿并赔偿约定违约金)。
合规提示:竞业协议应精准限定范围(如地域不超实际经营区域)、留存涉密证明。
四、社保 “约定豁免” 无效:补缴后可追偿
第十九条重申:任何 “不缴社保” 的协议或承诺均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例: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后仍主张补偿金);
创新规则:企业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款。
合规提示:不得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灵活用工人员也需依法参保。
五、转包 / 挂靠用工:责任穿透认定
第一条:合法承包人将业务分包给无资质组织或个人,劳动者可要求承包人承担工资支付、工伤赔偿责任(例:建筑公司分包工程给包工头,农民工工伤由建筑公司赔偿);
第二条:无资质主体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例:个体餐饮店挂靠品牌公司,员工欠薪由品牌公司兜底)。
合规提示:企业发包业务须审查承包方资质,杜绝 “以包代管”。
六、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共担责任成常态
第三条明确:
①未签劳动合同时,根据实际管理行为(考勤、报酬支付、社保缴纳方)认定劳动关系主体;
②关联公司交替用工的,劳动者可要求所有关联单位共同支付报酬(例:员工在集团内三家公司轮换用工,三家公司连带承担欠薪责任)。
合规提示:集团内应明确用工主体,避免交叉管理、混用考勤系统。
七、合同期满未续签:默示续延规则
第十一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超 1 个月,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按原条件续订合同;若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例:合同到期后员工工作 2 个月,公司未终止,视为续订)。
合规提示: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期满前 30 日明确续签或终止意向。
八、违法解雇赔偿:增设 “空窗期工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法院判决恢复履行的,应支付解除决定作出日至复工前日的工资(例:员工胜诉后返岗,公司补发仲裁诉讼期间全额工资)。
九、服务期特殊待遇:违约需赔偿
第十二条:企业提供落户、专项培训等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的,企业可索赔(例:企业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后员工未满 5 年离职,需按比例赔偿办理费用)。
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服务年限、过错程度酌定。
十、劳动合同 “不能履行” 的六种情形
第十六条列举违法解雇后不支持恢复履行的情形,包括:
①合同在诉讼期间到期且无续签理由;
②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
③单位破产 / 解散;
④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并影响原工作等。
法律后果:此时企业需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2N)。
结语
《司法解释(二)》标志着劳动争议裁判规则进入 “精细化” 时代,其通过穿透式追责(如挂靠转包)、责任豁免例外(如二倍工资抗辩)、双向利益平衡(如社保追偿权)等创新规则,系统回应了近年用工治理难点。企业应当立即开展合规自查,重点清理 “全员竞业”“社保现金包” 等历史遗留风险,在劳动合同续订流程、关联公司用工隔离、外包管控等环节建立长效机制,以应对即将到来的用工合规高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