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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加盟骗局

发布日期: 2017-8-3 11:04:10

作者:王镇德律师,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关键词:加盟 特许经营 任意解除权

【基本案情】

20144月,胡某向李某热情介绍,其名下的公司正在推广一项目,保证加盟项目以后每月至少能获得20000元的高回报。由于李某认识胡某多年,而且觉得该项目容易上手,回报率也高,比较具有吸引力,故决定加盟该项目。201454日,李某与胡某所属的某代理公司签订《加盟合作协议》,并先后支付胡某加盟费用150000元。然而签订协议后,胡某及某代理公司均没有兑现承诺,不仅没有向李某提供任何服务,也没作相关培训,与项目相关的业务没有如期开展。李某认为当初胡某的介绍与承诺是不实宣传,当李某向胡某提出退款时,遭到胡某拒绝。20156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合作协议》,并要求胡某及某代理公司连带偿还加盟费150000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先后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庭审,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解除李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二、判令某代理公司返还李某加盟费150000元及利息;三、判令胡某对某代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胡某及某代理公司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一、《加盟合作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律师认为,该协议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李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合作方式为加盟经营,某代理公司向李某提供全套资料及经营模式操作,并授权李某进行项目推广与经营。某代理公司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李某使用,李某需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支付费用给某代理公司。协议签订后,某代理公司还向李某发放了特许加盟证书。因此,该协议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应属特许经营合同。

二、李某诉请解除《加盟合作协议》为何能成立?

首先,某代理公司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然而某代理公司直至本案开庭审理时,仍未成立直营店。

其次,经律师调查,某代理公司于20133月成立,于201310月将其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1月获准注册。某代理公司于李某在签订《加盟合作协议》时,该商标尚未获准注册,但某代理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没有书面告知李某商标取得情况、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相应的经营资源。

最后,李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的《加盟合作协议》中,某代理公司作为特许人,没有与被特许人李某约定,在协议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综上,某代理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时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某不清楚公司的经营情况、商标信息情况、财务状况等公司情况,某代理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律师认为,李某可以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加盟合作协议》。合同解除后,某代理公司因没有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应向李某返还15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

【律师建议】

律师在此提醒,一旦出现类似纠纷,投资者可以根据情况,依靠盟主信息披露不实,甚至广告宣传虚假、夸大,以及合同显失公平、商圈保护不利、产品款式不足、质量不好等问题,以解除合同为诉讼请求起诉对方公司。

一切诉讼都要以加盟合同为基准,而且证据在此类纠纷案中显得最为重要。由于现在整个加盟连锁行业不规范,加盟者在一开始接触项目时,就应该注意及时保留相关材料,以防万一。主要包括:最先看到的招商广告、从总部获得的宣传材料、和总部接待人员洽谈加盟事宜时的录音、合同文件、进货发票、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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